興訟要求確認司法院干預審判 前法官陳志祥敗訴
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轉任律師)2019年在職時,職務評定原獲良好(考績甲等),但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有疑義,變更為未達良好(丙等)。陳志祥興訟要求確認司法院利用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司法院未干預審判,11日駁回其訴。
陳志祥(2020年7月2日自願退休)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先經基隆地院的職務評定委員會初評為「良好」,報送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審議後,決議退回基隆地院重行審酌。
基隆地院職評會重行審議結果,維持原議,評定為「良好」,經該院院長加註意見送交復議,仍經職評會維持原議,評定為「良好」,基隆地院乃重行報送司法院。
司法院的評議會見基隆地院不願變更考績,遂依職評辦法第6條第3項第8款規定,逕予評定改列為未達良好,經院長許宗力核定後,轉知基隆地院,由基隆地院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陳志祥收到職務評定通知書後,不服決議,循序提起復核、再復核,均遭駁回,遂以司法院的逕予變更決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由,興訟要求確認。
職務法庭指出,審理本件職務監督(司法院的逕變決定)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的審查權限,僅限於該職務監督「是否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事項,不涉及職務監督本身其他適法性或妥當性情事。
職務法庭認為,陳志祥主張司法院逕變決定的過程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忽略其他有利部分,顯為差別待遇,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客觀注意義務,其恣意裁量,屬權力濫用,且不符合人性尊嚴原則,構成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的違法行政處分,既屬適法性或妥當性的爭論,自非本件職務案件可以加以審論。
職務法庭說明,司法院的逕變決定,是以陳志祥審理5起案件時,針對同一案件,各有多次再開辯論及延展宣判期日的情事,有未遵守開庭前應充分準備,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規範,敬業精神顯有不足,才決定改列為未達良好,並非針對陳志祥再開辯論及延展宣判期日是否妥適而逕變,亦非針對審判核心領域予以審酌。
職務法庭解釋,從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法官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意旨,並參諸德國司法實務諸多案例(例如:不適當地拖長判決完成期限、監督法官遵守法定期限及法定期日、準時開庭與結束、法官調查及審問程序中應為合宜的言行等,得行適當的職務監督),堪認司法院的逕變決定不屬於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而是審判工作的「外部秩序」部分,難認影響審判獨立。
綜上,職務法庭認為司法院逕予變更陳志祥的考績,改列為未達良好,不涉及影響審判獨立,11日判決駁回,可上訴。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林英志(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曹瑞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陳志祥2016年曾與22名法官聯名反對總統蔡英文提名時任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出任司法院長,強調許曾當過大法官,依照規定不得連任,如果再任大法官恐有違憲之虞,日後要推動司法改革將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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