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涉貪質疑筆錄不實控告書記官 高院判無罪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告書記官。(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認定無黨籍立委蘇震清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負責人李恆隆賄款,去年7月依貪污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1580萬元。蘇震清質疑起訴的台北地檢署偵訊錄音檔充斥雜音、不連續,譯文與錄音內容不符,提出刑事自訴,控告趙姓書記官涉筆錄製作不實,北院更一審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11日維持無罪判決。
高院11日駁回蘇震清上訴,直指依照鑑定人的證述,錄音檔訊號出現不連貫、雜訊、空軌等情形,無法認定是人為操作導致,不能排除寫入時設備就有干擾產生雜訊,再經刑事局比對伺服器Log紀錄、加密檔案上傳紀錄等,該檔未經任何修改,建立、上傳、加密存置等流程均為電腦程式自動、連續運作,檔案內聲音雜訊是錄製當下設備異常所致,非人為事後造成。
高院認為,依蘇震清所舉證據,不足使合議庭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故認定原審判決書記官無罪,並無違誤,11日駁回。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蘇震清得上訴,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餘部分,不得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雷淑雯。
蘇震清提起自訴主張,立委收賄案承辦檢察官、書記官於2020年8月10日偵訊李恆隆,李恆隆自白的錄音證據充斥雜音,完全無法聽清楚,同月24日提訊李恆隆時,實際錄音內容也與檢方製作的譯文未完全相符,非連續錄音,疑似變造刑事證據。蘇震清認為自白內容造假,控告檢察官、書記官涉公務員登載不實、湮滅刑事證據2罪。
北院一審認為,蘇震清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應包括濫權追訴罪,此屬國家法益範圍,並非個人法益,蘇震清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能提出自訴,判自訴不受理。
蘇震清上訴,高院駁回對檢察官自訴的上訴,但趙姓書記官不是濫權追訴罪的犯罪主體,蘇震清也未指控書記官濫權追訴,因此高院認為,蘇震清依法可對書記官提起自訴,將趙姓書記官的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審理後,去年7月27日認定趙姓書記官沒有犯罪行為與犯意,判決無罪,11日獲得高院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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