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私下電聯「要守法」 法官鄭小康確定免懲
職務法庭二審判決監察院敗訴,法官鄭小康確定免懲。(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餽贈襯衫,並於判翁旗下的怡華公司敗訴後,私下電聯告知「要守法」,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有違失,但因超過5年追懲時效而判決免議。彈劾機關監察院提起上訴,16日被職務法庭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一審指出,鄭小康2005年6月間認識翁茂鍾,2006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年節前後,共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12件。2008年間,鄭小康充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承審翁茂鍾旗下怡華公司的2件行政訴訟案,均判怡華敗訴,卻在案件尚未確定前,主動打電話聯繫翁茂鍾,規勸其經營公司應依規定僱用原住民。
一審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違失,應處「罰款」的懲戒處分,惟已逾5年的懲戒權行使期間,故判決免議。至於監察院指控鄭小康曾與翁茂鍾飲宴,之後審到怡華的案件時卻未迴避,違反「法官守則」第一點且情節重大,則被一審質疑這不是法定迴避事由,難認鄭小康違反規定,諭知不受懲戒。監察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16日指出,我國的「法官倫理規範」是在「法官法」制定施行後,才配合於2012年1月6日發布施行,在這之前,司法院雖有發布「法官守則」,但第1點僅明定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對於案件迴避上應如何解釋適用,並不明確;且法官輕易或任意迴避案件,同屬違反「法官不得拒絕審判」的倫理誡命。故一審判決鄭小康未迴避不受懲戒,並無錯誤。
收受餽贈部分,二審認為,一審已敘明鄭小康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沒有「無其他積極處置」、「長期、單方接受襯衫」及「未積極索討,處於消極被動收受的立場」,顯有損法官公正、廉潔、正直的形象,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一審選擇「罰款」,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只是因為超過5年的追懲時效才判決免議。
綜上,二審認定一審判決無誤,監察院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張祺祥(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受命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
職務法庭二審判決監察院敗訴,法官鄭小康確定免懲。(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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