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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與富商往來涉違失 逃過懲戒理由曝光

前法官顏南全被控與富商翁茂鍾(見圖)有不當接觸。(資料照)

前法官顏南全被控與富商翁茂鍾(見圖)有不當接觸。(資料照)

2022/12/09 17: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2015年退休)在職時,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餽贈襯衫、告知翁茂鍾其公司「怡華」的案件訴訟訊息、請託翁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等行為確有違失,但超過舊公務員懲戒法的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至於兩人餐敘,因無法證明有討論案件的事實,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指出,2001年5月30日,顏南全知悉翁茂鍾或其經營的怡華公司已有或將來可能涉訟,卻接受翁致贈襯衫及禮品,並告知翁案件進度,甚至向翁請託其兒子的兵役分發事宜,已足以降低他人對法官的敬意,導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損及司法信賴,違反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酢往來」、第6點「法官應避免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說明,基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合議庭認為顏南全的違失應適用舊公懲法,考量其違失次數、有損法官形象、戕害大眾司法信賴後,擇定「降級」懲戒,惟顏的最後一個違失行為於2010年終了,但監察院直到2022年才提起彈劾移送,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故判決免議。

至於翁茂鍾筆記本記載曾與顏南全等人聚餐16次,職務法庭認為,上面只載有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未載有討論案情或其他堪認涉有不當往來的內容,無積極事證有違失情事,此部分不受懲戒。

而監院指控顏南全審理翁茂鍾牽連的「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卻未迴避,有重大違失,職務法庭對此表示,當年我國尚無法官倫理規範,只有法官守則,對於案件迴避應如何解釋適用,尚非明確;且法官輕易或任意請求迴避案件,同屬違反法官不得拒絕審判的倫理誡命,故合議庭認為這部分難認顏南全有違失,亦判不受懲戒。

綜上,顏南全部分行為免議、部分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甯馨(高雄高分院庭長)、受命法官林惠瑜(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台大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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