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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電聯翁茂鍾「要守法」被彈劾 法官鄭小康不受懲戒

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曾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如圖)致贈的襯衫,卻未迴避審理他旗下公司「怡華」的訴訟案,而後雖判翁敗訴,但致電要求他要守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提起彈劾。(資料照,本報合成。)

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曾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如圖)致贈的襯衫,卻未迴避審理他旗下公司「怡華」的訴訟案,而後雖判翁敗訴,但致電要求他要守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提起彈劾。(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2/07/08 10: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無端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襯衫,審到翁公司的案子時又未迴避,判決敗訴後還私下致電他「要守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提起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8日上午10時判鄭小康部分違失不受懲戒、部分超過時效免議。

職務法庭綜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為,鄭小康2005年、2006年、2008年間三度與翁茂鍾飲宴,以及審理兩起翁茂鍾公司案子時未迴避,均未達違失程度,判決不受懲戒;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與宣判後電聯翁說明,鄭小康雖然有違失,應處以罰款懲戒,但已超過5年時效,依法只能判決免議。

彈劾文指出,鄭小康曾於2005年6月、2006年3月、2008年農曆春節前後,3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餐會後提供住家地址,從2006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節慶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合計達12件。

2008年間,鄭小康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雖然判翁敗訴,但他未迴避仍予審結,又於宣判後聯繫翁「要守法」,且之後仍持續收受翁餽贈襯衫,行為顯屬不當。

監委林國明、施錦芳表示,鄭小康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件無法定迴避事由」,惟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監委強調,鄭小康並非因婚喪喜慶等活動於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是與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其餽贈襯衫,顯難認屬於法官職位合宜的社交禮俗範圍,又鄭數度與翁飲宴、收受襯衫在先,卻未迴避審理翁公司的行政訴訟案件,宣判後主動與翁聯繫與說明,持續收受餽贈襯衫,種種行為,顯易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讓外界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損及社會大眾對於法官職業神聖性的尊重與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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