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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偽造文書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

2022/12/16 05:3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經理諸慶恩,代表銀行向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追債,反遭控偽造文書被判有罪,冤屈還來不及平反就含恨而亡。高檢署去年試圖替諸慶恩平反,聲請再審遭駁回,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且判決理由矛盾,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年間,台北地檢署起訴諸慶恩涉犯偽造文書等罪,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二○○二年二審高等法院改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四月、緩刑三年;諸慶恩上訴,檢方亦依被告聲請提起上訴,但諸慶恩於二○○三年間死亡,最高法院分別駁回及不受理兩造上訴,全案確定。

翁茂鍾被爆與多名司法官不當交往後,高檢署去年間針對諸慶恩案向高院聲請再審,但被駁回,抗告後也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檢察署昨表示,高檢署當年上訴是依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範圍僅及於高院對諸慶恩判有罪的偽造文書,但該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當年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檢指出,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的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另方面卻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

最高檢表示,原確定的無效不受理判決,已阻礙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以平冤的訴訟途徑,使諸慶恩及家屬因有罪判決所受的人格、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侵害憲法所定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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