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顏南全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職務法庭判決出爐
前法官顏南全被控與富商翁茂鍾(見圖)不當接觸。(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在職時,審理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牽連的案件,未揭露與翁的往來事項以迴避案件,並收受襯衫及營養品等餽贈,違反法官倫理規範,通過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9日判顏的部分行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而免議、部分不受懲戒。
審判長吳三龍指出,合議庭比較新舊法後,以舊的公務員懲戒法對顏南全較有利,而適用該法。顏的部分違失行為雖然成立,合議庭認應降一級懲戒,但因超過10年的追懲時效,只能判決免議;至於翁茂鍾筆記本內雖然記載與顏南全餐敘與球敘等情事,但未寫明顏有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違法情事,難以認定構成重大違失,故判決不受懲戒。
監院指出,翁茂鍾的怡華公司牽涉的「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顏南全得知後,於2001年5月30日告知翁茂鍾此訊息,有重大違失。
監院表示,怡華公司雖提起「百利案」停止1000萬美金本票的強制執行,但百利銀行隨即提存該銀行簽發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續行強制執行;怡華再依法院裁定提存反擔保金2億8千萬元,停止強制執行。衍生百利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偽造定存單、怡華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向怡華公司及吳仙富訴請損害賠償(巴黎銀行案)等案。
監院認為,顏南全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的陪席法官,明知該等案件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監院指出,顏南全於審理「諸慶恩民事案」前,向翁茂鍾請託其子兵役一事,並提供資料供翁茂鍾傳真給軍方副司令處理,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南全之子,交代處長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後來又在該案審理期間,接受翁茂鍾飲宴,席間並有軍方副司令在場,違失情形重大。
監院表示,依翁茂鍾筆記記載,顏南全自2001年間起至2008年間止,共計與翁茂鍾不當接觸18次。其中於「諸慶恩刑事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鍾飲宴2次;於「巴黎銀行案」一、二審期間,與怡華公司代理人同桌飲宴,並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見翁茂鍾。且收受翁茂鍾以佳和集團或其個人名義贈送的襯衫8次、受贈營養品4次,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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