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惡男判5年定讞 最高院:檢上訴缺乏適法理由
2022/11/24 10:54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凶手楊寶勝一審、二審都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僅針對犯罪事實爭執,缺乏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凶手楊寶勝一審、二審都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僅針對犯罪事實爭執,缺乏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的上訴理由,只是對於二審的取捨證據、判斷證據證明力、量刑裁量職權、以及已說明的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爭論有無殺人故意事實,都不是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因母親與范姓婦人有糾紛,遂於去年6月30日清晨5點半,至屏東高樹鄉的早餐店對范婦拳打腳踢,持店內菜刀作勢揮砍。
同年9月26日清晨6時許,楊男至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門口抽菸,潘姓女店員勸導他到別處抽菸,楊離開2小時後憤憤不平折返,將潘女推入結帳櫃檯底部並強行壓制,以右手指用力摳挖她雙眼多次,並揮拳攻擊鼻、頭,致潘女雙眼嚴重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案發後喧騰一時。
一審屏東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皆將兩罪各依傷害、重傷害未遂罪,將楊男各判1年2月、4年,二罪合併判處5年徒刑。
檢方針對重傷害案上訴,認為楊男只因細故就對潘女摳挖雙眼、壓制在地勒頸揮拳攻擊,致潘女腦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等嚴重傷害,且未和解,犯後態度未見良好,量刑僅4年悖離比例、公平原則。但被最高院駁回定讞。
-
台南唯一沒有連鎖超商的行政區 公所完成選址向「小七」招手
-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 惡男判5年定讞
-
節稅理財有道 為什麼需要微型商辦
-
沒發票還想換貨 男遭拒爆氣飆罵三字經
-
〈財經週報-少子化大缺工〉超商大缺工 打造科技零售應戰
-
台中清水移工宿舍搶案 被害人酒後炫富引同鄉覬覦
-
辱網紅牙醫「牙醫之恥」 牙醫系學生判拘10日
-
還沒上岸就被抓 16越南偷渡客險悶死船艙
-
違規男被攔 酒駕裝傻送辦又挨罰
-
轎車男嫌公車開慢無法超車 持刀砍司機幸未受傷
-
台中BMW酒駕闖紅燈撞傷女律師 她幫打虐童案官司慶幸「男童保佑」
-
赴澎湖參加花火節 女遊客車禍骨折送醫無緣觀看開幕式
-
酒駕累犯掰有夢遊症 法官不採信判1年7月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