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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 惡男判5年定讞

    楊男涉對女店員挖眼,檢方不服高雄高分院判刑,上訴被駁回。(資料照)

    楊男涉對女店員挖眼,檢方不服高雄高分院判刑,上訴被駁回。(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等案,楊姓男子被高雄高分院判刑5年後,檢方認為量刑太輕上訴,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定讞,全案告終。

    判決書指出,被告楊男因母親先前與范姓婦人有糾紛,乃於去年6月30日清晨5點半,在屏東高樹鄉鄭姓男子經營早餐店,涉嫌對范婦拳打腳踢,甚至拿店內菜刀揮砍,范婦全身多處受傷,所幸鄭男及時勸阻,始未釀成人命。

    同年9月26日清晨6點多,楊男在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門口抽菸,因不滿潘姓女店員勸導他到別處抽菸,乃於2個小時後折返,將她推入結帳櫃檯底部並強行壓制,涉嫌多次以右手指摳挖其雙眼,後來又以右手握拳攻擊鼻、頭等處。

    不久,林姓客人進入店內見狀,隨即報警處理,員警火速抵達現場,共同壓制楊男,潘女經送醫急救,眼睛未嚴重受損。

    一、二審依傷害、重傷害未遂罪論處,併執行刑5年,高雄高分檢認為楊男持刀砍范婦涉嫌殺人未遂罪及量刑太輕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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