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口角3刀刺死同事 莽男判刑15年定讞
2022/11/04 11:35
洪男購買水果刀猛刺顏男胸、背共3刀致死。示意圖,非本案兇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基隆市一家工程行職員洪東陽,去年9月與顏姓男同事發生口角,洪男竟購買水果刀猛刺顏男胸、背共3刀致死,一審基隆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依殺人罪將他重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與顏男是工程行同事,平日即相處不睦,去年9月1日晚上,洪和顏在宿舍發生口角,洪心生不滿,到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時,見顏男站在路邊,就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胛、後背等部位,顏不支倒地,洪男再走回宿舍打包行李,從容離開。顏男送醫急救後不治。
基隆地院審理時,洪否認殺人犯行,辯稱遭顏恐嚇,當天喝酒後,一時氣憤而想教訓顏,才去買刀,「我只是想傷害洪」,不知對方會死亡。
洪的辯護律師說,洪攻擊的部位都在右肩胸與背部,皆非人體的重要器官部位,可見洪沒有主觀的殺人犯意,且案發前洪有喝酒,和顏男爭吵互嗆,顏男嗆聲說要找人來「處理」洪男,還說要「拼輸贏」,洪因飲酒後判斷能力減低,才一時失慮犯案,主張洪男只有傷害顏男的意圖,沒有殺人的犯意與動機。
但基隆地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洪男行凶時,顏男不斷後退、閃躲,甚至徒手抵擋,洪則是加強刺擊力道,其中一刀貫穿顏的胸腔,致命傷口深達14公分,以致失血過多致死,案發後不到1個小時即死亡,認定洪男下手殘忍,主觀上就有置顏男於死地的的殺人直接故意,並非僅有傷害犯意,且洪男行凶時並未受酒精影響,故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15年徒刑;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無違誤,駁回洪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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