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停車看一眼… 惡男砍斷對方手指 重傷害未遂判徒刑2年8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前年4月24日下午,前往海中天社區停車時,被蔡姓路人看了一眼,心生不滿,與對方發生口角,更爆發肢體衝突。陳男竟持新買的西瓜刀朝對方砍去,造成蔡男右手小指遭切斷,掉在路面上,且手部有多處受傷,陳男還朝其背部砍了兩刀才離去。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檢警調查,陳男於案發時與路過的蔡男對視後,認為對方刻意瞪他,一時氣憤從車後座拿起新購入的西瓜刀,藏在左褲腰帶處,尾隨蔡男走到人行道上。
陳男質問蔡男為何瞪他,但蔡男卻不滿表示為何阻攔自己,陳男隨即拿出藏匿的西瓜刀,往蔡男身上砍去;蔡男本能的舉起右手格擋,恰遭西瓜刀砍中右手手指,結果小拇指直接被截斷掉在路上,除大拇指外的三指也都有開放性傷口併伸指肌腱損傷。
蔡男見狀趕緊逃離現場,但陳男仍不罷手,朝其背部追砍2刀,造成對方下背部有開放性傷口10、12公分傷害。陳男見蔡男已逃往對面馬路,不再追趕,與不知情的女友會合後,搭乘計程車返家;蔡男則在路人的幫助下,搭乘救護車到醫院救治,而右小手指殘肢也被送到醫院縫合,但因救治時一度血壓過低,曾被送往重傷區救治。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陳男犯案時,是朝被害人的頭部砍殺,已涉犯殺人未遂罪,依法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時則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男有殺人意圖,案發時陳男指朝傷者砍殺3刀,且過程不超過1分鐘,若真有殺人犯意,大可繼續追殺被害人;此外依照被害人傷勢可知,其手及背部均受到傷害,並非頭部,兩人近距離拉扯爭執,若真要朝頭部砍去,當無落空之理,因此認定陳男觸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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