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男僱人搬家 連老婆都被打包上床
情境圖。(法新社檔案照)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黃姓男子結婚後努力打拚,買了新房子,請搬家公司將舊家物品搬到新家,不料,連老婆都被搬家公司鄭姓少東打包「上床」至少27次。黃男怒向鄭男提告,求償120萬元,台東地方法院判鄭男應賠30萬元。
黃男向法官說,與妻子結婚多年後換新房子,於4年前搬家時委請鄭男父親經營的搬家公司負責搬運,在搬家時,黃男與妻子還有搬家的鄭男都在場,鄭男在搬家時觀察房屋內物品以知悉該房屋為夫妻所居住,可知悉兩人為配偶關係。
事後,鄭男與黃妻在臉書重逢並聯絡,兩人互生好感而交往,黃妻在臉書有張貼與黃男的結婚、婚宴宴客等照片,這些都被鄭男閱覽過。黃男據此主張,鄭男應知黃妻為有配偶之人。
不料,鄭男在明知黃妻有配偶的情況下,從109年7月起,兩人至少發生27次性行為,黃男的配偶權被侵害,承受精神上痛苦,並求助身心科。黃男據此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鄭男求償120萬元。
鄭男在法庭否認事先知道黃妻為有配偶之人。辯稱在搬家時,與黃男及黃妻無任何互動及交談,縱使黃妻有以「先生」一詞稱呼黃男,但現代男女交往型態多變,男女未婚而對外互稱「先生」、「太太」者並非少見,他不可能因此知悉兩人為配偶,且搬家時,除大型家具外,他們已將所有家庭物品打包裝箱,他無法透過觀察搬運之物品推知兩人間有配偶關係。
鄭男並說,黃妻向他說過有一交往10年的前男友,從未提及其為有配偶之人,隱瞞其已婚之事實。
法官傳喚黃妻作證,黃妻說在搬家時,曾向鄭男說過有些事情她不能作主,要問她先生;她在在臉書公開的婚姻狀態是「已婚」,並有婚紗照、蜜月旅行的照片。
法官認定鄭男在與黃妻交往前已知黃妻與黃男有配偶關係,侵害黃男配偶權,並令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核定鄭男賠償黃男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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