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放種子」不影響林義傑包攬訴訟案 律師:差別在量刑
林義傑日前遭搜查後獲檢方諭令20萬元交保,林義傑稱「被查水錶」。(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林義傑及其旗下公司涉及「智財蟑螂」而被控包攬訴訟一案,林義傑雖喊冤稱「沒釣魚」、「沒放載點」、「有合法授權」;不過,律師柯宗賢認為,有沒有放載點釣魚,都不影響其涉及「收錢」包攬訴訟的犯行,差別僅在於惡性程度的高或低,倘若被查出有放種子釣魚的行徑,可能影響其起訴之後的法院量刑。
律師柯宗賢表示,林義傑旗下公司有無自行釋放BT種子引誘網友下載,不影響其涉嫌包攬訴訟的犯行,差別在於行為態樣的不同,可能影響檢方起訴意願乃至法院的量刑判斷,倘若有故意放種子引誘網友下載盜版影片的情況,違法的惡性則較為嚴重。
另外,林義傑代表受盜版侵害的影視公司控告網友之前,是否事先知道特定IP的網友身分?此部分疑點也是檢警調查的焦點之一。柯宗賢說,如果林義傑旗下公司明知特定IP的網友身分,仍涉嫌放種子誘使特定人下載盜版影音,並從中獲得被告和解金抽成的不法利益,方有可能另外構成詐欺取財等罪。
柯宗賢指出,依林義傑被控包攬訴訟案為例,林義傑旗下公司有無與影視公司簽約,僅影響林義傑與影視公司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無違法的關鍵,仍在於林義傑是否從中收取酬勞?若合約明確約定林義傑及影視公司各可依被告的和解金額抽成,影視公司因而起意與林義傑簽署授權契約,那沒有律師資格的林義傑,即可能構成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等罪。
類似林義傑所涉「智財蟑螂」案賺和解金的手法,過去常出現於實體通路,此次偵辦林義傑案的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就曾查獲,取得日本知名眼鏡品牌代理權的香港籍陳姓男子,嫌賣正品利潤少,涉自導自演指使潘姓台籍共犯設局,向全台33家眼鏡行推銷該品牌,卻釋出中國深圳製造的假貨,再以商標權利人身分向眼鏡行提告求償,大賺和解金,事後潘姓共犯被高雄地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刑2年,陳男則被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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