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深夜併排停車還不閃燈警示 害機車撞上回收婦判2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違規併排停車,還未閃燈警示害騎士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15日深夜,違規將車併排停放在南榮路某檳榔攤前買檳榔,卻未閃起警示燈。一名王姓騎士行經該處不慎撞上陳男車輛後,又撞上許姓拾荒婦。騎士憤而對陳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違規併排停放車輛,還未閃燈警示害騎士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陳男違規將車併排停放在道路上,且未閃雙黃燈警示,加上許姓拾荒婦逆向推著手推車往八堵方向行走,王姓騎士一時閃避不及,撞上汽車後,又撞倒許婦,導致許婦左手肘挫傷,自己則受右側股骨骨折、右側遠端脛、腓骨骨折、右手橈骨骨折。
騎士認為因陳男違規併排停車與自己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憤而對陳男及許姓婦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許姓婦人部分後來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後認為,汽車臨時停車時,不得併排臨停,且停在路邊的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但依案發現場來看,陳男停放車輛時,右側已停放數輛機車,停放位置已經占用外側車道過半空間,明顯妨礙後方人、車通行,且並未依規定顯示閃光,因此認定陳男有過失。
此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初判認為陳男駕駛的轎車占用車道併排停車不當,夜間疏未作後方警示措施,且有礙人、車通行,為肇事次因;而王姓騎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措施,雖為肇事主因,但仍認定陳男有過失。
法官認定,王姓騎士受傷與陳男違規停放車輛行為,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故依觸犯過失傷害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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