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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600元申訴成功、卻改罰2400 原因竟是…

婦女駕BMW休旅車在高雄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而被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婦女駕BMW休旅車在高雄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而被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2017/07/12 20:47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1名婦人找不到車位,把BMW愛車臨時併排於停車格內汽車的左後方,遭人拍照檢舉,警方以「併排臨停」罰600元,婦人申訴成功,「併排臨停」紅單改成「併排停車」,罰款2400元反而更重,交通大隊認為,員警誤把臨時併排,寫成併排臨時停車,「臨時」2字寫在前、後,結果差很大!

「併排臨停」與「併排停車」罰金大不同,一般民眾卻分不清。交通大隊說明,構成所謂「臨時」條款,必須要有3個條件並存,包括1、上下貨或上下客;2、時間不超過3分鐘;3、人在車上或未熄火,3者不可缺,罰款也大不同。

交大說,若加有「臨時」的罰款比較低,因此,「併排臨時停車」只罰600元,但非臨時而是「併排停車」,罰款就會驟升為2400元。

至於當初開單的員警是否受處分,交大也解釋,重製交通罰單若只變更法條,開單員警不會受到處分,若開單的事實與原製單時的事實有出入,員警疏忽或錯誤,就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此個案沒有構成「臨停」事實,員警受行政處分恐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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