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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臨停罰600、申訴變罰2400… 可循行政管道救濟

高雄市一名婦女駕BMW休旅車在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高雄市一名婦女駕BMW休旅車在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2017/07/12 19:5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今年6月中旬,高雄市一名婦女開BMW休旅車外出購物,被警方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申訴後反而被改為「併排停車」,加重開罰2400元,要多繳1800元罰款,得不償失,法界人士表示,可循行政官司救濟。

法界人士說,法律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指被告經一審判決有罪後上訴,但檢方放棄上訴,若犯罪事實相同,起訴法條又沒變,二審量刑不能比一審重,這是保障被告權益。

以此案為例,警方原先裁罰「臨時併排停車」,但後來婦女申訴,警方卻發現是「排併停車」,結果加重處罰,其主要違規事實並沒有變,因此,未來一旦打行政官司,能否翻案成功,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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