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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併排臨停罰600元 她申訴成功卻改罰2400元

    婦女駕BMW休旅車在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婦女駕BMW休旅車在大順二路併排停車,被開罰600元,她不服申訴成功,反罰2400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2017/07/12 12:19

    〔記者方志賢/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婦女駕BMW休旅車外出購物,一時找不到停車位,將車子併排停在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後方,遭人錄影檢舉,警方以「併排臨時停車」罰600元,未料婦人不服,認為她是「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且認定罰單內容有誤應撤銷,不應該被罰款,沒想到申訴成功,警方依據「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比原來加罰了1800元。

    高市三民二警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警方接獲婦人申訴後,再次檢視民眾的檢舉光碟,發現婦人併排停車後,下車買東西長達3分鐘以上,所以是「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

    警方表示,員警處理疏失部分,予以行政懲處外,並寄發更正通知書通知婦人,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2400元。

    這名婦人原本「併排臨時停車」的罰單,只需罰600元,申訴後改「併排停車」罰2400元,比原來的600元又加罰了1800元,婦人收到更正通知書後驚呆了,再次提出申訴,請警方改以「併排臨時停車」罰600元就好,可是為時已晚,警察也只能依違規事實舉發了。

    今年6月中旬,這名婦人駕車經三民區大順二路時,將車子併排,被人錄影檢舉,婦女收到罰單,她認為罰單內容有誤,提出申訴,可能以為警方開錯罰單,受理申訴後,可能會撤銷罰單,自己就不用受罰,沒想罰單更改後,罰得比申訴前還重,讓她直呼「嫑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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