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撞斷腿但公司拒負責 遠洋漁船大副告贏了
蘇姓大副工作時撞斷大腿,但他指控安豐聯翔漁業公司拒絕給相關費用,經提告,北院判公司應給付90萬多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多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蘇男在遠洋漁船上擔任大副,因浪襲撞斷左腿且傷口遲遲未癒,但他指控安豐聯翔漁業公司拒絕給付醫療與工資等費用,還擅自把他退出勞保,害他生活困頓,提告求償117萬多元,台北地院認定他求償有理,判安豐應賠償90萬多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多元;可上訴。
蘇男於2019年6月起受雇擔任船舶大副,月薪9萬多元,同年8月船隻行經日本北海道海域時,因船長開船速度過快,導致下沉船頭又逢巨浪襲來,害人站在甲板上的蘇男撞上欄杆鐵管,除左小腿開放性骨折,後續還有膿腫、血腫、慢性骨髓炎、傷口癒合不良等狀況。
蘇男認為,安豐半年後以「安家費」名義,付他2至3萬元部分薪資,遠遠無法支付醫療與生活費,他後來多次聲請調解職災補償爭議,安豐原本答應給付所有醫療費用並補足工資,他相信後撤回調解,殊不知被騙,安豐還擅自將他退保,害他無法生活。
蘇男強調,事發至今仍需持續就醫,醫院也評估他要接受淋巴水腫吻合手術,但他實在無力負擔費用,提告要求安豐給付117萬多元。
安豐解釋,大副有別於一般陸地工作,需長時間隨船在遠洋外海航行,因此,薪資會分成「在港薪」、「出海分紅」兩類,而蘇男月薪固定僅3萬元,其餘收入屬於分紅,這些都有匯款可以證明。
安豐也說,公司皆替船員投意外醫療險,不過要待蘇男整個療程結束,確認醫療費用才能申請,而蘇男因個人經濟因素,事發後急著找其他工作,不願繼續待在安豐,並簽立切結書表明自願負擔日後醫療費,公司才替他辦理職並退保,故請北院判他敗訴。
北院根據切結書內容認為,蘇男並沒有終止僱傭關係的意思,且雙方是為了處理保險才簽切結書、並非職災,拒絕採信安豐說法。
北院也指,蘇男身為大副,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工作,尤其在魚季時更要長期隨船於遠洋外海航行,才會衍生出「岸薪」、「出海薪」,且依勞基法規定,必須考量工作特殊、實際出工日等條件後,計算個案平均薪資。
北院認為,蘇男平均月薪5.9萬多元,以此作為職災補償計算基準,判安豐應賠償他短付工資差額、職災補償工資差額共90萬多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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