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鑑定效率 司法院:有精神和量刑鑑定需求可由同機關併行
為提升鑑定效率,司法院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解決鑑定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邀集跨部會機關,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為解決鑑定資源分配不均問題,依地區性進行規劃可受託鑑定醫院,以改善各案件鑑定時程,個案若有「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的雙重需求,可委託同一鑑定機關併行相關鑑定程序,以爭取鑑定時效。
司法院於11月29日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邀集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衛福部、法務部、高等法院、高檢署代表,針對司法精神醫學鑑定量能及相關程序如何優化進行討論,並就鑑定程序所需時程、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併行可能性、建立專責聯繫窗口、鑑定人出席費用合理化,以及機關鑑定具名方式等議題,進行討論,提供各法院將來囑託司法鑑定時參考,使審理中鑑定程序更優化、有效率。
司法院表示,為解決鑑定資源分配不均問題,此次會議就各法院指定鑑定醫院,依地區性進行規劃可受託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並建立專責聯絡窗口,協助合理安排,以改善各案件之鑑定時程。
其次,參考鑑定專家建議,法院可在送請鑑定前,預先協助調取受鑑定人的基本資料,以減少鑑定機關在蒐集資料上的前置作業時間,如個案有「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的雙重需求下,亦可委託同一鑑定機關併行相關鑑定程序,利用共通參考資料以爭取鑑定時效。
司法院說,會中並就鑑定人交互詰問及相關答詢費用不宜預先納入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總額提出討論,建議視事後實際出席狀況,再由法院酌給出席鑑定人員出席說明費用,以建立支付鑑定費用流程合理性。
司法院也說明,針對近期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問題,考量法院或檢察官職權囑託機關鑑定時,依法不必揭露利害關係,因而機關鑑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要件,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揭露身分資訊,目的在於以供未來得以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若鑑定機關有特殊需求,依現行法制法院得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相關具名、具結之內容另行附卷彌封,且在必須出席陳述時,可以採取遠距訊問方式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此部分作法目前已初步獲得全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及與會人士肯認,以解決近期醫療鑑定爭議。
司法院指出,此次鑑定修法,目的在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完善鑑定制度的要求,透過載明鑑定人資格、利益關係揭露、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等作法,以強化問責制度精神,符合嚴格證據法則,保障被告訴訟權,避免最終造成誤判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