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婦幼隊前副隊長遭毆案 3嫌涉傷害簡易判決
嘉市警局婦幼隊張姓前副隊長與胡男發生行車糾紛後,前往保安四路一帶商談後續事宜。(資料照)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警察局婦幼隊張姓前副隊長元月與人發生行車糾紛遭毆案,警局調查後,依聚眾妨害秩序、傷害等罪嫌函送涉案的胡姓、楊姓男子等4人,嘉義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楊男罪嫌不足,不予起訴,胡男等3人犯行未構成聚眾妨害秩序,但涉及傷害罪並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調查指出,胡姓(23歲)、洪姓(20歲)、李姓(22歲)男子於元月25日在嘉市瑪格KTV唱歌結束後,相約吃早餐,各自駕車前往保安四路一帶早餐店,上午8時許,胡男駕車行經玉山路與中興路交岔路口與張男發生行車糾紛。
胡男遂向張男提議同至保安四路某民宅找友人商談解決行車糾紛一事,張男、胡男先後抵達,胡男夥同相約在該處吃早餐的洪男、李男等人,徒手毆打張男頭部、背部、大腿等處,並出腳踹其身體。
張男遭打傷倒地時,背部並遭地面尖銳物品刮傷,致頭部表淺損傷、手部挫傷、下背部及骨盆開放性傷口等傷害,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但後來爆出警方疑吃案、未依法偵辦,事發後第3天警局將胡姓、楊姓、洪姓、李姓男子等4人函送嘉檢偵辦。
簡易判決書指出,胡男、洪男、李男3人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均犯傷害罪;另涉犯聚眾妨害秩序罪,經查尚難認定3人分別前往保安四路,係為施強暴脅迫之目的而聚集,難以認定聚集之初,有妨害秩序主觀犯意,此與聚集行為構成要件不符。
楊男(22歲)事發時也在保安四路現場,他否認傷害等犯行,供稱當時駕車前往保安四路找胡男等人吃早餐,抵達時看到他們圍在一起,已經停手,他有過去旁邊看,未動手打張男;檢方偵查後認為楊男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本案發生後,嘉市警局於3月10日做出行政懲處,張男調任局員支援民防管制中心,當初承辦該案的第一分局邱姓偵查隊長,調任刑警大隊偵四隊警務員暫代偵四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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