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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前板橋市民代表賣補助額度 最重判3年10月

2022/03/08 23:00

前台北縣板橋市郭姓市民代表等8人,接受時任市代會曾姓主席賄賂,轉賣補助額度,新北地方法院近期依收受賄賂罪,判處2年至3年10月不等刑期。(資料照)

〔中央社〕郭姓男子等8人擔任前台北縣板橋市民代表期間,接受時任板橋市市民代表會曾姓主席賄賂,轉賣補助額度。新北地方法院近期依收受賄賂罪,判處2年至3年10月不等刑期,可上訴。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郭姓男子等8人均為民國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前的板橋市市民代表,具有向板橋市公所建議補助地方機關團體辦理活動、購置設備等經費的職務權限。

時任板橋市市民代表會曾姓主席因自身補助款額度不敷使用,遂思忖透過行賄其他市民代表,以支付一定比例補助款額度金額方式,向其他市民代表購得補助款額度,再將所購得的補助款額度,分配給有需求的機關團體。

檢調查出,曾姓主席自97年到99年間,以支付2至3成補助款額度的方式,向郭男等8人購買補助款額度,交付金額從2萬至45萬元不等,達成交易後,郭男等人也依曾姓主席指示,填寫建設建議單給指定的機關團體。

郭男等人到案後坦承犯行,除了郭男未繳回犯罪所得,其餘7人皆已繳回。

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郭男以外7人是因一時失慮才犯案,事後已表悔意,堪認生活已回歸常軌,因此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郭男則被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至於曾姓主席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因於100年才正式實施,因此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構成犯罪。(編輯:黃世雅)1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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