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疏忽!台北市28案毒蟲竟躲過裁罰 市刑大:加強控管
警方查扣毒品。(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今天(7日)傳出,有部分3、4級毒品案件,因承辦人員疏忽、忘記,沒有在行政罰3年時效內領回毒品並對當事人裁罰,意外讓毒蟲躲過罰責一事。對此,台北市刑大指出,將持續擴充毒品資料庫功能,針對毒品裁罰案件管制、毒品證物管理、銷毀等,均以電腦化系統控管,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者(5公克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罰鍰部分則由查獲警局裁處。
但有不少毒品案件並非單純行政罰,而是牽涉到刑事案件,此類毒品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待偵審結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移由查獲單位將毒品證物領回後,由警察局進行裁罰。
不過,台北市警局近年來有28件毒品案,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毒品送至贓物庫,但案件事後獲不起訴;依規定,承辦人員必須去領回毒品,再由警察局對當事人裁處行政罰。但因承辦人員疏忽、忘記,沒有領回毒品並對當事人裁罰,待案件超過行政罰3年期限,這些毒蟲等於躲過罰責。
市刑大指出,這28案經查是少數案件逾時效而未能裁罰,其可歸責於承辦人員者,將對同仁予以申誡以上懲處;另外有些案件是因地檢署發函處分命令時已逾裁罰時效,這部分只能針對毒品證物做出沒入銷毀處分。
市刑大強調,將對這類毒品案加強控管,如發現有毒品案件未依流程處置或即將逾期案件,會指派專人逐案通知相關單位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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