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友幫口交 阿兵哥竟拍攝PO網被判2年
2022/01/29 17:34
苗栗地方法院依犯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李男2年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男子於擔任國軍志願役士兵期間,經網路結識國二少女「小花」(化名),2人進而交往,以「主人」、「小母貓」互稱:李男明知小花未滿16歲,竟藉2度開車出遊,要求小花幫他口交,再拍攝上傳臉書私密社團供成員觀賞。苗栗地方法院依犯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李男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20年10月間擔任陸軍化生放核訓練中心志願役士兵期間,經由網路結識小花,2人發展為男女朋友, 並以「主人」、「小母貓」互稱。
李男於當年11月15日,開車載小花前往北部遊玩,在台北市木柵動物園附近,要求小花幫他口交。隔一週後,李男開車載小花到嘉義遊玩,再要求小花替他口交;且還用手機拍下,上傳臉書私密社團供成員觀賞。
苗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於網路巡邏時,發現李男行徑,持拘票會同苗栗憲兵隊,於2020年12月10日到李男的服務單位,將他拘提到案,並扣得李男的手機。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小花是就讀國中之少女,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尚未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邀約出遊後,在車內與小花發生口交之性行為2次,還以手機拍攝上傳網路社群,影響小花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惟法官念及李男未使用有強暴、脅迫等方式,手段平和;另小花也求情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法官審酌李男對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也無前科,依犯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2次,各處7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犯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1年2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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