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4萬元溢領補助款被沒收 桃客向前董事長等11人求償敗訴
桃園客運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的總部。(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客運前董事長吳運豐等人被控以浮報大客車購車款等方式,詐領交通部公路總局客運車輛購車補助款被判刑,桃園客運也被法院沒收1244萬3840元不法所得,桃園客運向吳運豐等11人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這1244萬3840元,屬桃園客運溢領的補助款、不法所得,並非損害的款項,認為請求無理由,近日予以駁回。
桃園客運於2016年11月間採購10輛大客車、75輛低底盤公車,並由雲從龍公司得標,時任董事長的吳運豐等人被控為領取較高的購車補助款,與雲從龍公司楊姓負責人、蔡姓業務員合議,製作浮報為3億5626萬元購車款的不實購車契約,總計向公路總局詐領1244萬3840元補助款,再利用車體廣告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將款項轉回桃客帳面,全案總計有桃客9名高層主管、幹部及雲從龍公司2人捲入,一審桃園地院去年12月宣判,包括吳運豐、雲從龍楊姓負責人、蔡姓業務在內共5人被判有罪,其餘6人無罪,桃客另被沒收1244萬3840元不法所得。
桃客主張,吳運豐等9人時任公司高層主管及重要幹部,參與購車議價會議時,對雲從龍公司2人提出的車價知之甚詳,卻逐級在簽呈時批准並同意發函申請補助款,足見11人均有故意,造成桃客1244萬3840元損害,請求吳運豐等11人應連帶給付這筆損失。
吳運豐等人分別主張,桃客溢領的購車補助款屬犯罪所得,本不該擁有,法院依法沒收只是回歸合法狀態,桃客並無受到損害,且此案於2018年5月間就有搜索行動及報導,桃客遲至3年後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已逾時效,而獲判無罪者則主張,無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依據桃院刑事判決,因吳運豐等人的違法行為,而讓桃客取得1244萬3840元補助款項,法院因此依法沒收,足見這1244萬3840元屬不法所得,並非桃客損害的款項,認為桃客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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