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腿女神控「瓦城」侵害肖像權 求償157萬獲賠9萬確定
有「長腿女神」之稱的女演員馬友芯控瓦城泰式料理侵犯其肖像權。(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長腿女神」之稱的女演員馬友芯,自2008年起,在風暴有限公司簽5年模特兒經紀約,期間曾拍攝「瓦城泰式料理」廣告照,近期卻發現瓦城持續用她的照片,在台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蘇州等5家分店宣傳,侵害她的肖像權,求償157萬1000元,台北地院判她敗訴、瓦城免賠;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瓦城在台灣和中國違法使用其肖像權長達6年,今改判應瓦城應賠償馬女9萬元確定。
馬友芯身材姣好,尤其以一雙長腿最吸睛,博得「長腿女神」稱號。
馬友芯表示,瓦城泰式料理餐廳在2012年委託她的經紀公司風暴公司拍攝平面廣告,懸掛在瓦城各分店。她與風暴的合約,早於2013年5月就約滿了,就算依合約內容,風暴公司2014年3月後,即無權代理她授權任何有肖像的廣告,但瓦城自2014年3月至2020年2月間,未經她的同意,繼續使用她的平面廣告,懸掛在其台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蘇州2家分店,已侵害其肖像權,要求賠償107萬1千元,另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瓦城表示,公司2012年打算拍形象廣告照,恰好當時風暴負責人希望讓新進女模曝光,雙方便攜手合作,直到2014年授權期限快到時,瓦城向風暴商討展延使用期限,對方負責人為感謝當初的合作,便口頭承諾供瓦城無限期使用廣告,2019年馬友芯反映後,瓦城也停用她的肖像照,認為並無侵害肖像權。
台北地院認為,風暴享有當初合作宣傳照的著作權,馬友芯當時既然同意拍攝,自然不得再主張肖像權,且風暴的合約中,明定為演藝人員製作的照片、影片等成品,公司擁有著作權及使用權,瓦城經風暴同意使用照片,並無侵權,判馬友芯敗訴。馬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經紀契約及廣告代言契約約定,馬友芯允諾瓦城可使用其肖像權供廣告商業使用期間為2012年起至2014年2月28日為止。
瓦城自2014年3月1日以後繼續使用馬友芯的平面廣告行銷的利益,已侵害其肖像權,馬友芯有權請求瓦城支付自2014年3月起至2020年2月為止共6年期間肖像權受侵害的利益,審酌馬友芯拍攝的平面廣告,被瓦城違法使用在台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分店、蘇州2家分店,認定瓦城應賠償她9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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