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哥騎士摸女學生「兩粒」給500元 判刑1年2月
葉男猥褻女學生,被高雄高分院判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50餘歲葉姓男子騎機車載女學生上學,途中伸狼爪撫摸敏感部位,涉嫌強制猥褻罪送辦後,竟辯稱是不小心碰觸,並有給500元補償,未被高雄高分院採信,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9年2月至6月間起,葉嫌騎機車前往高雄市茄萣運動公園途中,偶遇就讀國中身著制服的被害人小琴(化名)徒步上學,因而曾多次載她去學校上課。
2020年5月13日清晨6點20分,葉男騎車在茄萣區公園路某處遇見小琴,順道載她去學校,途經運動公園附近,將機車停下,轉身將手伸進她制服內,涉嫌撫摸胸部約10秒後,繼續往前行駛,在白砂路與濱海路口超商讓她下車,並拿500元給她後騎車離開。
隔天清晨同時段,葉嫌又載小琴去學校,行至茄萣運動公園廁所旁廣場,伸手進入她內衣、內褲,並在該超商讓她下車,同樣交付500元後騎車離開。案經小琴向輔導老師反映後報警處理。
葉應訊指出,載小琴上學途中,轉身問她是否吃早餐時,不小心碰到胸部,因為覺得不好意思,才會每次給500元,不是故意要猥褻。
小琴告訴辦案人員說,2019年2月走路上學,行經茄萣運動公園,遇到被告騎乘機車說要載她上學並頻頻要求,她又不知如何拒絕才讓對方載,有次葉男將機車停在公園路上,轉身說想看她穿什麼型式內衣,接著出手碰胸部,她當下呆掉,不知道如何反應,又怕再碰到他,就提早1小時出門,後續就沒有再遇到。
直到2020年5月13日,她想說應該沒事了,就延後到6時許出門,不料卻遇到被告,後來就發生猥褻事情。
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小琴受創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焦慮症,及根據證人證詞和證物,判決葉上訴駁回,維持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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