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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指侵兒媳婦 因這緣故媳代求情獲緩刑

2021/09/28 19:45

台南1名喪偶的70歲男子,強行對媳婦上下其手、吻嘴、舔胸,還伸手進女方下體指侵,因老翁認罪、與媳婦達成和解,台南高分院依性侵罪判老翁2年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示意圖)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喪偶、年近70歲的獨居老翁,1次利用與兒媳婦在住家獨處的機會,竟強行對媳婦上下其手、吻嘴、舔胸,還伸手進女方下體指侵,後來媳婦不斷哭泣、情緒失控,老翁才罷手。因老翁認罪、與媳婦達成和解,台南高分院依性侵罪判老翁2年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2020年4月14日上午10點許,老翁利用與媳婦在家獨處的機會,不顧媳婦大喊「不要」與拒絕,強吻媳婦的嘴,並把女方抱起、放在沙發上,拉開女方上衣與內衣,強吻嘴巴與胸部,再動手脫女方的褲子。

媳婦拉住褲子阻止,但老翁仍強行解開媳婦褲子的褲頭與拉鍊,伸進女方褲內撫摸,並以手指侵入對方下體。過程中,老翁看到媳婦哭泣,竟用手摀住女方嘴巴不讓哭、繼續強吻對方胸部;其後,老翁還把自己胸部貼近媳婦嘴巴,迫使對方吻胸,因媳婦持續哭不停、情緒激動,老翁才中止侵害動作。

對此情節,女方與老翁在法院供述大致相符,老翁承認侵害媳婦犯行,並在二審審理時與受害媳婦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女方同意法官給公公從輕發落、緩刑自新的機會。

二審合議庭認為老翁未用兇器或暴力壓制女方,同意酌予減刑,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4年,但依家暴法規定,諭知老翁在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同時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導正其偏差行為,能調整自我身心、強化管理能力,期未來能修復與媳婦之間關係的裂痕,不讓女方再受傷害。如被告在緩刑期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得依家暴法撤銷緩刑宣告,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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