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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前工程員接受性招待 判3年8月、撤職停用2年

2021/07/29 14:29

懲戒法院判魏員撤職停用2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魏姓前工程員在職時,負責第一區養護工程,不只收賄護航施工廠商驗收,還接受性招待,甚至連手機與門號費用都要廠商支付,把人民的用路安全當成圖己私利的工具。高等法院日前維持貪污罪的3年8月徒刑,懲戒法院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

判決指出,魏員任職第一區養護工程處,2012年間負責辦理一工處「台65線(特二號道路)通車路段路燈照明迴路改善工程」標案的履約管理、估驗款處理、驗收審查結算作業等事務,承包商為求請款程序順利通過,2013年1月間,於呈送估驗款報告時,在文件內夾帶5萬元。

魏員看到後,未通報政風單位,反暗示賄賂金額不足。廠商無奈,只好把賄款提高到20萬元,併同相關估驗款報告,交付魏員。

2017年間,魏員辦理「台61線、台61甲線、台64線等轄區快速公路伸縮縫防滑、更新及改善工程」標案的審核、品質計畫、材料等監造事宜,魏員利用其審核權限,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得標廠商要求提供手機並代為支付門號資費,還上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甚至接受性招待,粗估不正利益共26萬4895元。

調查局接獲檢舉,報請新北地檢署立案調查,魏員得知後,繳回犯罪所得並承認犯行。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他3年8月徒刑。魏員覺得判太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駁回其訴,全案上訴三審中。

交通部把案件送交懲戒法院,魏員未提出答辯,合議庭遂依其於偵查、刑事審判中坦承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認定他確有重大違失。

懲戒法院指出,魏員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應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規定,其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評議後,決定判決撤職,2年內不得擔任公務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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