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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縣客家局長標案自肥 判刑5年8月確定

前北縣客家事務局局長何培才(中)被控標案自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5年8月確定。(資料照)

前北縣客家事務局局長何培才(中)被控標案自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5年8月確定。(資料照)

2021/07/20 11: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縣政府(新北市前身)客家事務局前局長何培才,12年前任內找人頭公司標得海峽兩岸藝文活動標案,再轉手給家族經營的旅行社承攬,並要求包商將客家園區委外經營權轉給他經營,還曾嗆業者「若不給錢不用再來參標」;一、二審各將他判刑10年、9年半,判高院更一審去年11月認定他2件圖利罪的不法利益都少於5萬元,減刑改判5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近期須入獄。

判決指出,何培才於2007年10月到2010年6月間任台北縣客家局局長,並經營副業,擔任自身家族的翔富旅行社股東。2009年4月、2010年3月,何培才利用連2年辦理縣府「海峽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機會,明知自己和親屬應迴避,竟找姪子和好友經營的「名藝公司」當人頭,標得此2件採購案,再交由翔富旅行社辦理,使何與翔富不法獲利10萬2000元、9萬6000元。

判決又指,2009年北縣舉辦「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禮品店委外經營」招標案,何培才也由名藝出面投標,為避免參與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遂又找來2家廠商陪標,觸犯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不實罪」。

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何培才判刑10年、褫奪公權3年;二審高院改判9年半。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去年11月宣判,認為何培才圖利2標案的不法利益,須與富翔旅行社對分,認定何的獲利各為4萬2000元、4萬9000元,皆低於5萬元,依法可減刑,2圖利罪各判刑2年10月,詐標罪判刑8月,3罪合併應執行5年8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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