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有槍不敢用?他使出「大鋼牙」咬傷兩名警察
2021/07/21 10:41
兩名員警制伏黃健彰(圖中)之後,於車內查獲槍彈。(記者何宗翰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因強制猥褻等犯行入獄6年的彰化縣男子黃健彰(36歲),去年6月搭乘朋友的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被兩名員警盤查,黃男擔心車內槍彈被搜出,竟使出聲東擊西之計,用嘴巴咬傷兩名員警手部,不料,員警制伏他之後,仍持續搜索並查獲槍彈,法院審理時,黃男又潛逃,被通緝後才到案,台中地院認為他有「特別的惡性」,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妨害公務部分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健彰10年前犯下強制猥褻、攜帶凶器強盜罪,高法院判刑8年6月,他服刑6年餘,2017年假釋出獄,去年6月29日,他搭乘朋友的車,將制式貝瑞塔手槍、改造手槍各1把,還有子彈16顆、子彈半成品1包,塞在朋友放在車內的包包內,當天行經南屯區,被中市警局四分局兩名員警攔查,黃的朋友不知道車內有槍彈,同意警方搜索。
不料,黃男卻突然「抓狂」,先持地上的碎玻璃攻擊員警,之後再用嘴巴利牙咬傷兩名警察的手部,警方制伏之後,於車內查獲槍彈,黃男承認持有槍彈,宣稱槍彈來自已經死亡的長輩。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畏罪逃匿,被通緝之後才出庭,卻又宣稱自己持有槍彈數量不多,聲明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卻認為,黃男已有犯重刑的紀錄,此案審理時又潛逃,沒有值得憫恕之處,不過,咬傷員警的傷害罪部分,因雙方和解,員警撤銷告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妨害公務部分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員警手部多處被咬傷,齒痕相當明顯。(資料照)
兩名員警的手部多處被咬傷。(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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