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互撞釀火警殃及公有市場 24間攤位全遭火焚
苗栗縣苑裡鎮公有山腳市場,去年6月間因遭交通事故車輛撞擊、引發火警,24間攤位全遭焚毀,所幸無人員傷亡。(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公有山腳市場,去年6月間因遭交通事故車輛撞擊、引發火警,24間攤位全遭焚毀,所幸無人員傷亡,鎮公所與攤商向2名肇事駕駛提起公共危險罪嫌告訴,不過,檢方調查認為,車禍交通事故極罕見發生火燒車甚延燒到撞擊建物,2名駕駛縱有過失,但難認主觀上可預見此結果,不起訴。
37歲王男去年6月22日晚間10點21分許,駕駛貨車沿苑裡鎮苗43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山腳市場閃黃燈路口時,與29歲李男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2車均因撞擊失控後衝撞一旁的市場建築物。
王男小貨車的冷媒管因撞擊破裂後,引燃冷媒起火燃燒,老舊木造鐵皮建築迅速延燒,烈焰沖天,經消防隊灌救約4小時才撲滅,但24間攤位已全遭焚毀,所幸無人員傷亡。
此起火災原因經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調查後,認為「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敬神祭祖、炊事不慎、電器因素、遺留火種等因素,以車輛交通事故引燃可能性最大。」鎮公所與攤商認2名駕駛涉有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74條第2項、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在之建築物及無人在之建築物等罪嫌,提起告訴。
不過,檢方調查認為,一般道路上的車禍交通事故,多是致生車損或人員傷亡,極罕見有發生火燒車甚至延燒至遭撞擊之建物的情形,李、王2名駕駛行為縱有過失,但難認2人於主觀上能預見於車禍碰撞後會發生失火燒燬市場建物的可能性存在。
檢方認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刑法上的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克相當。若事岀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
因此,檢方認為,此件火災的發生主因,僅能歸咎至車禍事件,但無從因此件車禍就逕認2名駕駛對火災的發生,有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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