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設備運南沙海巡上士訛詐貪污 二審改判刑4年需入監
台大設備運南沙海巡上士訛詐貪污,有辱國軍形象二審改判加重4年需入監。(資料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海巡署謝姓上士任東南沙分署後勤科辦事員,被控3年前利用職務之便,得知台大大氣系運送4個貨櫃的研究設備到南沙太平島,向廠商詐收4萬元訂金,並以相同手法,另騙得一家營造公司20萬元,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二審認為被告累犯有辱國軍形象,改判4年、褫奪公權2年,必須入監不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被告謝男現任軍人,是海巡署警衛隊第五中隊上士,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擔任東南沙分署後勤科辦事員,負責東南沙分署離島運輸、車輛、艇筏、油料管理及商船運補等業務,2018年9月間,台大大氣科學系因執行「南海國際科學研究設施建置與管理」研究計畫,有4個貨櫃的研究設備將運至南沙太平島,黃姓助理去電詢問辦理方式及費用,被告因債務吃緊,需款孔急,詐稱1個貨櫃9萬元,4個貨櫃共36萬元,因而騙得訂金4萬元。
同年8月間,台南市嘉麟公司因承攬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東沙環境景觀及暨有建築物維護工程等3件工程」,同樣必須運送5 個貨櫃工程材料及重機械等物資需載運至東沙島,謝如法炮製,先後共詐得20萬元,台大大氣系察覺有異向海巡署舉報,並前往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受調查,橋頭地院審酌謝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並自白犯行,宣告緩刑。
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見解不同,認為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台大大氣系詐取4萬元既遂及詐取32萬元未遂,又向嘉麟公司詐取20萬元既遂及4萬元未遂,更變造東沙指揮部岸巡第一中隊伙食團匯款單,再以通訊軟體LINE拍照企圖掩飾,足見被告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嚴重危害國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不宜宣告緩刑,另還有貪污詐取未遂部分,應加重論處刑責,改判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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