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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法補破網 精神病患被告定讞前可緊急監護

2020/12/28 19:04

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新增精神病患被告「判決後、定讞前」可執行緊急監護,並讓要件明確化,使檢方和法院更能執行「偵查中、判決前」的監護。(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0章之1「緊急監護」,新增精神病患被告「判決後、定讞前」可執行緊急監護,並讓要件明確化,使檢方和法院更能執行「偵查中、判決前」的監護;檢察官可聲請、法官也可依職權裁定緊急監護,第1次可裁定最長1年、之後每次延長6月,定讞前最久可緊急監護5年。

草案增訂刑訴法第121之1至6條,以及301條之1,近日盡速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新法草案確立了判決定讞前的監護程序,補足「判決後、定讞前」的監護空窗期,且法院裁定後即可立刻執行緊急監護,無須待定讞後才執行。

桃園市梁姓男子,前年10月持刀砍殺母親37刀,剁下母親頭顱從12樓丟到社區1樓中庭,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今年8月逆轉改判無罪,輿論譁然,最高法院火速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審中;此案曝露出精神疾病被告,在判決後、定讞前缺乏強制監護的法源問題。

梁男二審判無罪後,由於沒有監護的法律依據,使無罪之身的梁男一度有機會被法院釋放,他所住的社區憂心梁男被放回家成為不定時炸彈,輿論為此廣泛討論,促成司法院加速修法。最高院已撤銷梁男的無罪判決,高院更審庭裁定羈押迄今。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今指出,至於現制的「偵查中、判決前」的緊急監護,其實在現行的「保安處分執行法」中就已存在,只因要件與程序不明,檢察官、法官過去很少使用、也不知如何使用,新法明確化法條,讓檢察官和法官有法適從。

草案將精神疾病被告界定為「病人」,不分被告罪名輕重、精神疾病種類,皆由法官依個案證據判斷是否有緊急監護理由與必要,檢察官可提出聲請、法官也可依職權裁定,須告知被告給予答辯機會,法官撤銷監護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

新法設定,第一次裁定緊急監護期限為1年,之後每次延長6月,偵、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刑法的5年法定期限,除非刑法修改年限限制。

彭幸鳴指出,緊急監護制度有「保安處分、程序保障、即時執行」3大特色,一經裁定緊急監護,即解送檢察官執行;法官在判決時宣告監護時,也可命令於判決確定前,就執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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