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援交得手5700元 告嫖客再獲賠25萬
苗男對少女下手,荷包大失血。(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呷幼齒不能補眼睛,反而傷荷包!2016年間,15歲少女小璇(化名)與苗姓男子援交,賺得5700元,2個星期後,小璇對苗男提出強制性交刑事告訴,並求償589萬元。士林地院發現小璇事後曾傳訊「等你有錢再約」,認定兩人是性交易而非性侵害,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判苗男4月徒刑,但因小璇未成年,仍判苗男應賠25萬元,日前獲得高等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2016年6月間,小璇年僅15歲,透過通訊軟體結識苗男,相約北市一處捷運站碰面,苗男將她載往附近一間摩鐵,休息期間發生性交與口交等行為,完事後小璇獲得5700元報酬。
2星期後,小璇對苗男提起強制性交告訴,指控苗男違反其意願性侵,導致她罹患重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不穩定,需住院治療,要求苗男支付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589萬8070元。
士院發現,小璇一下說價錢加到5700元,她不好意思拒絕口交;一下又說不論苗男加了多少錢,她都不願意口交,結果遭苗男壓頭強逼性侵,供詞反覆前後不一。
士院指出,小璇完事後傳訊「我問你哦!你有2萬嗎?」、「可以幫我嗎?」、「等你有錢再約」,並證稱「我個人的一些問題需要用錢,才會透過通訊軟體跟苗男聯繫」,足證雙方是性交易,並非性侵,考量小璇外表看不出未滿16歲,輕判苗男4月刑。
精神損害部分,士院查出小璇除了跟苗男援交,還跟其他兩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且在學校受到學姊欺負,在外則遭到不明網友性侵甚至餵毒,精神疾病嚴重,難認定和苗男有直接關係。
但士院指出,就算苗男誤認小璇已16歲,小璇仍屬未滿18歲的少女,生理與心理發展尚未健全,無同意性交的能力,是法律保護的對象,考量侵害程度,判苗男應賠小璇25萬元。
苗男無力支付,上訴主張雙方是性交易,賠3萬元較適當。但高院認為苗男確實侵害小璇的貞操權,造成她心理受傷,無法上學,審酌雙方資歷後,認原審判賠25萬元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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