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除罪 政院通過配套修法刪告訴條文
2020/12/17 11:53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針對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通過修正刑法,刪除告訴等條文。(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5月做出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都違憲,立即失效。為配合完備法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針對釋憲配合修正,刪除告訴乃論罪等條文。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法務部因此擬具「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經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行政院院會上午討論司法院函送修正「刑事訴訟法」,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行政院院會也通過修正「刑法」,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規定。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由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的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法務部業已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的規定,亦即,明定再犯的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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