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大法官許志雄:抓姦侵擾私密領域 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大法官許志雄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私密空間內,抓姦過程必侵擾個人極私密領域,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已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大法官今天對「通姦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文,釋憲結果也公布了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許志雄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抓姦過程必侵擾個人極私密領域,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已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許志雄認為,性行為自由,雖得自主決定跟誰發生性行為,但須遵守憲法第22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始受保障。
他指出,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平心而論,縱使已邁入21世紀,國內外性觀念大幅開放,但台灣社會仍然瀰漫著泛道德論。在此大環境下,大法官能於解釋中正式公開承認性行為自由屬憲法上權利,委實不易。
許志雄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抓姦、追訴過程必侵擾個人私密領域,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已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他指出,配偶間的愛情及信賴,若因婚姻外之性關係而破壞,則以離婚方式解決即可。民法將婚姻外性關係視為不貞行為,列作裁判離婚原因,有其正當性。至於由國家權力介入並處罰,則無必要。
許志雄認為,何況配偶性忠誠義務之信守,本應植基於彼此間之愛情及信賴,不應由國家權力來強制的道理。
他說,學者眼中彷彿是法律考古學對象之通姦罪,自本號解釋公布後立即走入歷史,成為法制史之一部分。就此結果,各方意見勢必分歧,支持與反對之聲浪此起彼落,殆難避免。
許志雄認為,這不僅是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現象,更可彰顯自律與自主決定之可貴,而印證本號解釋所重視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