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兒送養還曾想掐死 母22年後提告討扶養費被駁回
2020/12/10 09:05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張姓婦人22年前與同居人生下男嬰,才1個多月就託友人扶養,還將他當出氣筒,跑到託養家庭想掐死親生子。這名男嬰在養父母的呵護下成人,張婦後來卻深陷病痛,自認無謀生能力,竟提告要被她拋棄的兒子付扶養費,結果被台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
據法官傳喚相關人等調查,50多歲的張婦在年輕時與一男子同居,生下男嬰後約40日,就託友人賴姓女子照顧,但僅給付1年餘的保母費,張婦後來又跟另名男子生下一女,也將女嬰託賴女照顧,但只給付一嬰的保母費。約3、4年後,張婦將女兒帶回,留下兒子續由賴照顧,也未繼續給付保母費或任何扶養兒子的費用。
扶養棄嬰長大的賴女及丈夫在法院證稱,22年前張婦把才出生40天的嬰兒抱來給她,嬰兒愛哭,才顧一個月她就暴瘦10幾公斤;張婦在懷胎時就不想要這個孩子,還自己搥打肚子。她被男嬰的生父拋棄後,就把男嬰當成出氣筒,男嬰4個月大的時候,張婦氣呼呼跑來說他要把親生兒子掐死,讓他永遠的睡。
張婦向法官說,她是因長期性頭痛、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而需經常就醫,無法正常工作,所以無法扶養兒子,並非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現在因骨折無法從事任何勞力工作,需拄柺杖才能行動。現為中低收入戶,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1294元,要求已成年的兒子每月給付8000元扶養費至她死亡為止。
她兒子則說,自幼由養父母扶養,生母僅給付數月保母費後就置之不理,請求免除對生母的扶養義務。法官調查後認定張婦確未盡人母扶養義務,情節實屬重大,所以免除兒子對生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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