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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拿240萬後把她送進長照中心 老母提告全額獲償

    士院法官認定,兒子未確實履行扶養老母義務,故依老母所求,判應返還240萬元。(資料照)

    士院法官認定,兒子未確實履行扶養老母義務,故依老母所求,判應返還240萬元。(資料照)

    2020/04/23 11:3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8旬老母不滿兒子收下240萬元後未照顧她,還安排她入住專門照顧重症或植物人的長照中心,並扣留她的個人證件,憤而提告要求返還240萬元。士林地院審結,認定兒子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如老婦所求,全額判准,可上訴。

    老母主張,兒子對她有法定扶養義務,她先前陸續贈與兒子240萬元,但兒子2018年11月竟騙她入住長照中心,不再照顧生活起居,還扣留她的身分證、榮眷證、殘障手冊、銀行與郵局存摺手冊、靈骨塔所有權狀等文件,欲使她喪失生存意志,老死在長照中心。

    老母強調,兒子每月僅支付她2000元,未達適當扶養程度,並拒絕履行扶養照顧她到終老的義務,另明知她能夠自理行走,卻在她欲離開長照中心時,堅持不終止長照契約,已構成私行拘禁犯行,自得依法撤銷贈與,要求返還240萬元。

    兒子辯稱,老母入住長照中心前均與他同住,由他實際照顧,後來入住長照中心並交付證件資料,也經母子溝通後達成共識,又長照中心每月高達3萬元費用也由他支付,他已盡孝道,從未中斷扶養,況且老母從未表達要離開長照中心。

    法官審理後認為,目前任職於北市清潔隊的兒子月薪平均有3.9萬餘元,且已獲贈240萬元,按月卻僅提供老母2000元,顯見未盡扶養義務,主觀上呈現抗拒態度。

    且老母除一耳重聽外,沒有其他重大疾病,能自己洗澡、走路、搭公車,可以自行就醫,表達清楚、頭腦清晰,無任何失智失能之狀況,與長照中心收托對象不符。

    另老母居住長照中心時期間,適逢2019農曆春節,兒子未將老母接回家一同過年,故可採信老母主張兒子寧願花錢將她困於長照中心,令她喪失生存意志。基於兒子有此行為,老母得撤銷贈與,判兒子應全額返還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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