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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妻子同意擅將女兒帶往中國 丈夫要關還得賠

鄭男未經妻子同意將女兒帶往中國,事後被依準略誘罪判刑確定,另要賠償妻子30萬元。(資料照)

鄭男未經妻子同意將女兒帶往中國,事後被依準略誘罪判刑確定,另要賠償妻子30萬元。(資料照)

2020/02/15 15:0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鄭男被妻子指控未經同意,兩度將3歲女兒帶往中國居住,時間長達7個多月,導致妻子不能探視女兒。鄭男事後被依準略誘罪判刑10月,緩刑3年確定;民事部分,因鄭男侵害妻子的親權,遭台北地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對夫妻結婚多年,鄭男因工作時常前往中國居住,妻子也同意讓鄭男或婆婆將女兒帶往中國;但鄭男後來與妻子分居,夫妻雖談妥女兒平日由鄭男照顧,假日則歸妻子,但妻子不再同意鄭男將女兒帶往中國。

豈料鄭男2018年4月底不顧妻子反對,擅自把女兒帶往中國,直到同年11月才帶回台灣,同年12月中,鄭母二度將孫女帶往對岸,2019年1月才又帶回台灣。

妻子故主張,她曾多次要求鄭男把女兒帶回台灣卻未獲理會,有時更無法透過通訊軟體取得聯繫,非但造成她精神上極大痛苦,親權也遭侵害,索賠80萬元。

鄭男辯稱,妻子在他把女兒帶到中國後,才表示不同意,另妻子對女兒也毫不關心,並未因女兒被他帶往中國而有所損害。

法官審理後拒絕採信鄭男辯詞,認為妻子甚為重視與女兒間的聯繫,也對會面方式、時間和頻率等錙銖必較,若非關愛女兒,不必大費周章四處求助,故鄭男已侵害妻子的親權,判應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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