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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要利益迴避! 禁止受任有「實質關聯」的案件

2020/12/02 23:15

律師宋耀明被律懲會停職半年,律師也要利益迴避的議題浮上檯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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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拉法葉案」官司違反倫理規範 名律師宋耀明停職6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知名律師宋耀明涉「拉法葉案」的利益衝突卻未迴避,違反忠誠義務,祭出停職重手,外界才知道,原來在野法曹也有利益衝突的迴避義務。法務部表示,律師法第34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均規定,事務所與旗下律師不得接受委任有利害衝突的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律師法第34條規定,「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法律諮詢)」,不得執行職務;倫理規範第30條也寫明,律師不得受任「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法務部強調,只要事務所曾當事人受任,旗下所有律師均不得再接受與該案有「實質關聯」的對造委託,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何謂「實質關聯」?法務部2014年函示,事務所接受委任,而得悉不利當事人的資訊的話,該事務所及旗下律師即不得再接受同案「對造」委任或與該案有利害關係的案子,以免發生利益衝突。

法務部強調,法規設計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而案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則由律懲會認定。

一名律師指出,利益迴避的範圍很廣,曾有一名律師接受女性好友的離婚諮詢,友情贊助未收費,2年後,他又接受該名好友的先生委任離婚訴訟,被律懲會認定未利益迴避,以警告懲處。至於理律是否是第一間接受政府委託、又跟政府打官司而被懲處的事務所?法務部並無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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