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被控虐兒害病危 法院認「下手力道有節制」輕判
2020/11/24 16:41
父被控虐兒害病危,士林地院認父親下手力道有節制,今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周父被控用長條棒狀物或搖晃或咬等方式,傷害未滿週歲的兒子,導致兒子不能呼吸,一度遭發出病危通知,最後幸無大礙。士林地院考量他下手力道有所節制,且男嬰未達不治或難治情形,今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其中一個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另一個判刑8月,須入獄執行。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4日,周男帶著女友與兒子入住新北市新店區一間酒店,同月7日,他先持長條棒狀物毆打兒子屁股,導致兒子屁股兩側、左臉頰、頭皮、左腳底均有受傷;同年月18日起,他再以搖晃與口咬方式傷害兒子。直到20日上午6時許,他發現兒子有異狀才緊急送醫。
醫院見男嬰情況有異,發出病危通知並通報台北市政府,周男被依重傷害起訴。
但周男否認傷害兒子,辯稱20日當天凌晨泡奶給兒子喝時,見兒子溢奶,呈現不能呼吸、眼神很猙獰,他便將兒子從床上抱起並搖晃,見都沒反應,才想說用「痛覺」試看看,便咬兒子屁股、手肘,又見沒反應,立刻叫救護車將兒子送醫。他也解釋,兒子臀部傷勢是尿布疹,頭部傷勢是胎記。
士院拒絕採信辯詞,但考量周父因兒子哭鬧而心情煩悶才下手傷害,且力道有所節制,應無重傷害犯意,加上兒子事後復原情況良好,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論罪。
士院審酌周父本應善盡照護兒子責任,需耐心對待並妥適照料,竟傷害兒子成傷,又未滿週歲的兒子,全無閃躲自保或向外求援能力,竟遭傷害,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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