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拾金不昧英雄 清潔隊員帶回300元廚餘桶被依貪污判刑
曾為拾金不昧英雄,清潔隊員貪污3百元廚餘回收桶被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2012年間曾因在垃圾堆中撿到4萬元,拾金不昧送警招領而受到公開表揚的竹市環保局清潔隊李姓隊員,在2017年間卻因將垃圾車上價值不到3百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使用,而遭廉政署移送、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比起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李男的罪行與損害算是很輕微,最後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輕判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
法界人士表示,李男因為把價值不到3百元的廚餘回收桶拿回家使用,一旦褫奪公權確定,則他可能連公務員的鐵飯碗都將不保,實在令人感慨。
判決書指出,李男從1990年2月起任職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迄今,擔任垃圾車隨車人員,明知垃圾車上備用的50公升廚餘回收桶(價值298元)為新竹市環保局所有,供配發使用的公有財物,竟於2017年9月趁下班無人注意之際,在環保局垃圾衛生掩埋場內,將廚餘回收桶載回住處供自己使用。
事後李男因另案遭新竹市環保局行政調查,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本案犯行,並繳回回收桶。
法官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最低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甚重,同為侵占公有財物罪之人,原因動機不一,主觀惡性、手段情節、所生危害也未必盡同,李男所為固不可取,但侵占公有財物數量及價值實在很低,若再計算折舊,則價值更低,而他侵占後也無進一步謀營求潤何利益,比起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等情狀,堪認犯罪情節顯屬輕微,因此法官決定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
法官認為李男身為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員,當知悉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竟心存僥倖,貪圖一己之私,趁無人注意之際,將廚餘回收桶公物侵占入己私用,所為非但有違官箴,亦損害公務員誠實清廉形象,惟念被告犯罪後自首且自白犯行,又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侵占公有財物的數量、價值均甚微,最後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
2012年時薪水只有3萬多元的李男,在一個垃圾袋中看到一條八成新的褲子,清理時意外發現口袋居然有4萬元現金,當時他將錢送到警局招領,曾受公開表揚,而且當時他明確告訴承辦員警,希望能趕快找到失主,不會向失主要3成的酬勞。沒想到5年後他因將價值不到3百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被依貪污起訴、判刑,讓外界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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