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溢繳上億遺產稅 新光集團創辦人家屬上訴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查明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致溢繳稅款情形,今將全案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與吳火獅共同創辦新光集團的洪萬傳家族,第二代長子洪文樑過世後,兒子洪士鈞和遺屬共被課徵13億餘元遺產稅,但洪士鈞事後才發現,父親生前積欠二億餘元房產債務未結,尚未列入遺產稅扣除,等同白白多繳上億元稅款,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退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查明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致溢繳稅款情形,今將全案發回更審。
據了解,與吳火獅、林登山共同創立新光集團的洪萬傳,死後將資產交付長子洪文樑與次子洪文棟打理,其中曾任立委的洪文棟,不但是骨科名醫,還是歌仔戲國寶演員楊麗花之夫,洪文樑相較低調,1998年過世後,共留下33億9352萬多元的龐大遺產。
判決指出,洪文樑於1998年7月死亡,洪士鈞和家屬等繼承人1999年辦理遺產稅申報,台北國稅局核定遺產近34億元,應繳納遺產稅13億7695萬多元。
洪士鈞和家屬等人,就遺產總額、投資及其他財產、未償債務等部份,申請復查,除追認扣除額1037萬元,其餘復查遭駁回。洪士鈞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決駁回確定。
洪士鈞等家人於2010年12月又具狀主張,申報洪文樑遺產時,其北市多筆房屋價值3千多萬元,及另有近兩億元未償債務,尚未列入遺產稅申報,等於多繳上億元稅款,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但國稅局認為逾期申請而駁回,洪士鈞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此案並非政府機關的錯誤,不屬「稅捐稽徵法」明訂之例外狀況,洪士鈞等人的退稅請求權已逾5年時效規定,判決駁回。洪士鈞等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洪士鈞等家屬在1999年4月申報遺產稅時,債權人胡姓女子尚未向洪家訴請返還洪文樑生前未償債務2億1762萬多元,直到2010年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才確認洪文樑生前確實未給付胡女該債務2億1762萬多元,洪士鈞等人因此主張該未償債務2億多元應列入遺扣除額,及以遺產稅原核定有「適用法令錯誤」致溢繳稅款情形,而申請退稅,依稽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原審有查明事實必要;另外,原審逕以已逾五年的退稅請求權而駁回其申請退稅,也有未盡調查義務情形,故今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