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商贊助公益活動挨罰500萬元 大法官宣告「合憲」
菸商「傑太日煙國際」2011年間贊助「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的「不老夢想圓夢列車」計畫,被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台北市衛生局因而開出500萬元罰單,傑太日煙質疑法條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28日做出794號解釋,宣告「合憲」。(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菸商「傑太日煙國際」2011年間贊助「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的「不老夢想圓夢列車」計畫,被民眾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台北市衛生局因而開出500萬元罰單,傑太日煙質疑法條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28日做出794號解釋,宣告「合憲」。
大法官指出,煙害防制法的目的在於避免菸品業者假借贊助之名,達廣告之實,明定直接或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均屬菸品廣告,應受規範,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大法官表示,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民眾,可透過立法採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措施,以限制商品廣告,不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商業言論自由。
大法官強調,菸害防制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不僅是正當公共利益,亦為重要目的,縱使菸的廣告規範比酒或檳榔嚴格,但主要是追求國民健康,不違反平等原則。
綜上,大法官認定菸害防制法的目的與手段均有實質公益關聯,為保護國民健康,立法規範內容均屬合憲。
傑太日煙之前打行政訴訟抗罰,2016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合議庭指出,菸商用捐助公益活動的方式打廣告,不論直接或間接,都是為了要提升企業形象,增加民眾好感、產品認同感與購買意願,達成菸品宣傳及提升吸菸形象。
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菸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故傑太日煙捐助公益活動的目的,如果是形象廣告或是促銷菸品,以顯名方式爭取消費者認同,司法實務認屬違法。
傑太日煙贊助該計畫,於活動中使用公司名稱,接受媒體訪問時,又未提醒媒體菸害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以至於活動報導內顯示出傑太日煙的公司名,民眾向國民健康署檢舉,國健署轉北市衛生局裁罰,最後罰款地板額度5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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