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殺女友再分屍 法官認可教化嫌犯逃死定讞
男子吳茂騰勒殺張姓女友後分屍、棄屍;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吳男承認犯行且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本報合成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吳茂騰因分手問題勒殺大他12歲的張姓女友,還在住處分屍7大塊後棄屍任野狗啃食。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吳男承認犯行且有教化可能,依殺人、棄屍等罪,併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起訴指出,去年1月8日晚間10點許,30歲的吳男與在KTV酒店上班的42歲張女因分手問題爭吵,他憤而以電話線勒住張女頸部長達15分鐘害窒息身亡,隔天再到商店買鋸子、清潔劑等物品,回到租屋處將女友肢解成7大塊後,載到公園草叢棄屍。
台南地院一審認定吳男行兇手段兇殘,對社會與家屬造成嚴重傷害,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有教化可能,依殺人罪、損壞遺棄屍體等罪,併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認為,一審未充分審酌吳男勒頸絞殺女友過程中,無視女友痛苦掙扎,仍以強勢體力強壓女友頸部長達15分鐘,再以充電線纏繞女友頸部兩圈以確認死亡,後還將女友分屍、棄屍,並佯裝女友語氣與其家人連絡;故請上級審研求一審量處無期徒刑是否過輕。
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吳男並非十惡不赦之人,卻徒手絞勒女友,恣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的結果,也害女友家屬承受頓失親人的痛苦與遺憾,自然不可輕縱;但他犯後承認犯行,並非毫無悔意,因此,透過執行無期徒刑,輔以適切教化,仍有可能矯正偏差價值觀與衝動式思考。
二審也指,一審以吳男犯殺人罪、損壞及遺棄屍體罪等事證證明,並依據刑法57條規定對他判處無期徒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未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有濫用裁量權情形,故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結果。最高法院三審維持一、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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