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獲緩刑 惡男又持裸照逼少女自拍吃屎喝尿照
李男猥褻少女的緩刑期間,又脅迫另一少女自拍吃屎喝尿,用排泄物塗抹身體的噁心照片,法院判刑6年4月。(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李姓男子4年前猥褻未滿14歲少女,法院輕判6月徒刑,緩刑3年,他又於緩刑期間,持另一名少女的裸照,威脅要把裸照散發至學校,「找別人去學校強姦妳」,脅迫少女自拍不雅裸照,還包括吃屎喝尿,把排泄物塗抹身上等性影像給他,甚至要求少女與他見面,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且賠償對方和解,法院依脅迫使少年(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處6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21年1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同年2月28日兩人約會,上身赤裸親吻相擁入睡,被少女的母親發現提告,桃園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條件是提供13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
事隔約2年,李男於2023年3、4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見有人上傳一名未滿18歲少女的裸照與Instagram帳號,他從同年5月21日起至9月24日止,竟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與這位少女連繫,恫稱要將上述不雅影片傳送至學校、告知少女的母親與朋友、「找別人去學校強姦妳」,脅迫少女於自宅自拍李男指定的裸體照片,還包括吃排泄物並塗抹於身上等性影像,透過Instagram傳送予李男。
李男食髓知味而變本加厲,要求少女與他見面,少女不堪其擾,告訴母親後報案提告,警方查扣李男手機,還發現他向多名網友索取裸照等性影像。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賠償少女及父母和解,法官認為他已經盡力尋求賠償對方,其惡性與犯罪情節尚非至為重大,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過,法官也強調,李男有猥褻少女前科,緩刑期間再犯本案,且他還向多名網友索取裸照等性影像,顯示他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性犯案,刑度不宜過輕,依脅迫使少年(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李男6年4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