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走部隊7990元洗衣機 前金防部參謀長判刑6年8月定讞
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A走部隊7990元洗衣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對林判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改名林承家),將公家採購、價格7990元的洗衣機跨海寄回台南市的家中據為己有。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對林判刑12年,二審對林酌減改判為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仍為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帝志於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4日擔任金防部的少將參謀長;2017年12月,林得知金防部後勤處為官兵採購洗衣機,提議要為金防部鄭姓副參謀長添購1台,指示下屬將1台洗衣機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表示等鄭姓副參謀長從台灣返回金門時再交接給鄭。
後來鄭姓副參謀長表達不想更換洗衣機,林帝志仍將這台洗衣機放在自己辦公室的庫房內,並於2018年1月指示不知情的蘇姓駕駛兵等人,將洗衣機以紙箱包裝後運到林帝志位於台南市的住處,收件人是林妻,占為己有。
軍方後來接獲檢舉展開調查,林帝志為遮掩犯行,自費8千元交給蘇姓駕駛兵等人,指示到金門一家電器門市購買同型號的洗衣機再運回營區,後來覺得不妥,又將自購洗衣機運到不知情的金門陳姓友人住處,還請託陳姓友人出具1張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最後又從台南市家中將占為己有的洗衣機再運回金門部隊,意圖掩蓋犯行。
一審金門地院指,林帝志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竟圖私人不法利益,以參謀長的尊崇地位仍侵占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想魚目混珠,並在案件爆發後請友人協助圓謊,從偵辦之初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犯後態度明顯失當,決定依公用財物罪對林判刑12年。
二審金門高分院認為,一審已考量林帝志侵佔洗衣機的價值為7990元,在5萬元以下,且對金防部的財產使用未造成嚴重影響,減輕後仍判刑12年,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決定改判刑6年8月,褫奪公權仍為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