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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造成擦撞還獅子大開口索賠89萬 法官看不下去判賠3千

2020/06/02 18:31

吳男與蔡男同時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溪湖鎮彰水路一段633巷與鎮安巷無號誌交叉路口發生擦撞。(翻攝googlemap)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蔡姓男子駕車行經一處無號誌交叉路口,未禮讓右方吳姓男子而發生擦撞,蔡男左膝因此挫傷,請求吳男賠償醫藥費310元,但事後他不甘10年愛車遭損,送廠維修69萬9316元及精神賠償20萬元,共近90萬元,吳男無力支付,蔡男提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但彰化地院認為,蔡男違法在先,應負擔肇事7成責任,且換算車齡、零件折舊,保險支付20萬元維修費後無須再支付,且撫慰金過高,吳男應給付蔡男3093元即可。

判決書指出,2018年6月5日下午5點多,吳男(44歲)與蔡男同時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溪湖鎮彰水路一段633巷與鎮安巷無號誌交叉路口,2車本應減速禮讓,但仍發生擦撞,造成蔡男右膝挫傷,車輛毀損等,蔡男控告吳男過失傷害,吳男因此遭判決拘役30天,蔡男再依刑事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吳男應賠償醫藥費310元、轎車維修費69萬9316元(零件費51萬9916元,工資17萬9940元)慰撫金20萬元,共89萬9626元。

被告抗辯,小客車維修費應扣除折舊,且原告理賠維修費20萬元,不應再向他請求賠償,而撫慰金20萬元過高,加上該事故發生時,蔡男為左方車駕駛,卻未禮讓右方車而肇事,請求減輕賠償。

法官審酌,吳男造成蔡男受傷、車輛受損確實可依法賠償,但蔡男51萬餘元維修費應將零件折舊扣除,應為37萬3690元合理,而依行政院頒佈非運輸車耐用折舊率規定,蔡男小客車折舊殘值只剩1/10,折舊後為3萬7369元,加上折舊工資費用6萬3200元,賠償維修費應為10萬569元。而該維修費已由原告保險公司支付20萬元,故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法官也認為蔡男受傷後治療一段時間應完全痊癒,所受精神痛苦有限,且蔡男從事公務員工作,月薪6萬元,吳男入監前為臨時工,月收入2萬多元,名下財產僅剩4萬多元,故請求20萬元過高,1萬元較為適當,且蔡男未禮讓右方車,應負7成肇事責任,故吳男給付蔡男賠償金應為1萬加310元的3成3093元即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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