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警被刺死兇嫌判無罪 法界:思覺失調症不能成為逃脫刑責保護罩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遭自強號鄭姓乘客刺死案,嘉義地院以鄭男犯案時處於思覺失調發病狀態,已喪失辨識能力判他無罪,須監護5年,判決引發輿論譁然。(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溫于德/台北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遭自強號鄭姓乘客刺死案,嘉義地院以鄭男犯案時處於思覺失調發病狀態,已喪失辨識能力判他無罪,須監護5年,高檢署檢察官認為鄭男明顯逃票而被要求補票而刺死警察,明顯是法官自由心證主導判決,應上訴二審尋求改判,法界則表示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應聲請另由具公信力的單位再鑑定有無判斷是非、正常對話能力,「思覺失調症不能成為逃脫刑責的保護罩」。
不具名的高檢署檢察官指出,鄭姓男子是因遭李承翰要求補票而起糾紛,遭鄭姓乘客持刀刺死,由於鄭男對逃票行為心和肚明,犯案時明顯有辨識能力,頂多是因精神疾病使辨識違法能力降低而已,雖然台中榮總鑑定認為犯案時已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應該提起上訴,並聲請另做鑑定才對。
資深律師林曜辰指出,依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對無辨識違法能力的人判決無罪,法官也是依據這項鑑定報告而形成心證做出判決,不過,究竟犯案時鄭男是辨識能力降低宜減輕其刑,或者已達喪失辨識能力而判無罪,成為全案判決關鍵,因此上訴後,應再由大型醫院對鄭男進行精神、心理鑑定,如當時鄭嫌有無能力進行正常對話、有正常判斷能力等。
前檢察官林俊峰律師分析,本案判鄭男無罪主要理由在於,合議庭認定鄭男是在「幻聽」對話中揮刀,雖警察在他面前仍要求「叫警察來」,浸淫在自己幻聽幻覺中,符合刑法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故本案的重點在於鄭男「行為時」,是否真的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的情形。
但嘉義地院請台中榮總醫師進行精神鑑定,也只是在「事後」鑑定鄭男的精神情況,而非當時行兇時的情形,因此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重點可能就在於,鄭男行兇時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作證,或是行兇前後的監視器畫面,以供二審判斷鄭男究竟在「行兇時」是否有精神障礙的情形,若還是認定有,可能就會維持原判決,若改任沒有,可能就會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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