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漏報1870萬 抗罰敗訴確定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2012年申報財產,故意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遭開罰190萬元,抗罰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犯收賄等10罪,去年共被判刑36年定讞入獄。而他2012年申報財產時,被監察院「抓包」查出故意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遭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行為,其惡性較單純申報不實更為重大,裁罰有理,今判林錫山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林錫山涉犯收受廠商賄款2800萬元,再以洩漏標案、綁標等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近2億元資料系統採購案,另有2億4078萬餘元不明財產,去年7月被最高法院以不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等10罪,判刑期共36年,將由檢方向高院聲請訂合併應執行刑,林錫山則低調先入監服刑。
本案源於林錫山原為立法院秘書長,依法必須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辦,但2012年卻漏報借用他人帳戶的存款10筆、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股票3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投資事業1筆,共1870萬2516元。
監察院調查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的「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的規定,對林開罰190萬元。林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監察院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及其在收賄案件中供稱有使用鼎豐、鼎家等人或公司帳戶後,認定林是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無不妥,且林漏報借用他人帳戶的存款10筆等財產,多達1870萬多元,乃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有意隱藏、掩飾或移轉應申報財產的行為,監察院裁罰有理,判林錫山敗訴。
林錫山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林錫山漏報而申報財產不實,惡性較單純申報不實的行為更重大,已明顯違法,原審判決於法有據,今天判林錫山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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